父母在子女未满十岁时是否可以离婚?
时间:2023-08-27 05:10:14 1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讲述了中国大陆地区父母离婚的办理程序。若父母未满十岁且能够就离婚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不能协议离婚,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确认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父母如果未满十岁并且能够就离婚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确认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协议达成后,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协议达成后,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首先,双方需自行协商并达成离婚协议。如果协议达成,则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因此,如果一方在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则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但如果对方不愿意撤回,则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达成后,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有一方在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则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父母未满十岁且达成离婚协议,可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不能协议离婚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如有一方在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则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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