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没有能力负担债务的时候,就可以申请破产,企业也一样。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比较特殊的情况,它就是银行破产。专收钱的银行也会破产?这听起来很不可思议。那么,银行破产与企业破产是否一样?有什么区别?银行破产与企业破产是否一样?有什么区别?不一样。商业银行破产和企业破产在破产原因、是否须经批准、清算组的组成和破产清偿顺序四个方面的区别: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2、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
4、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一、《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个方面: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仅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二者对破产原因的规定不同。
二、《商业银行法》第71条同时规定商业银行破产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这是法律对商业银行破产做出的特殊规定。因为商业银行的破产较普通企业的破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更大,所以法律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必须先经过银监会审查,确认确无挽救可能时同意破产,法院才能宣告破产,而普通企业的破产并无此前置程序。
三、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也不同于普通企业,《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而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可见,二者在清算组的组成上是不同的。
四、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不同于普通企业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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