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破产保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主要区别是能否继续经营。破产是指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无法继续经营,法院宣布停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的状态。宣布破产的公司的所有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破产财产托管人将清理(拍卖)公司的资产,收入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保护是指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或者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时,债务人应当提出破产重组方案,安排债务偿还期限、方式和可能损害部分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安排。该方案应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然后由债权人通过,经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
合伙企业破产与合伙人财产的关系
可以说合伙企业破产和合伙人破产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这是由于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财产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有用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因此,合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正是不存在完全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独立的人格这三大特征,使合伙的破产必然延伸至合伙人,体现为合伙人的破产。所以,即使承认合伙可以破产,也仅把合伙破产视为全体合伙人的破产,或者说法院对合伙破产宣告的效力将毫无保留的及于全体合伙人。反之则不同。合伙人在破产或资不抵债时,若其他合伙人仍有清偿能力,则不会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的影响。若全体合伙人均被宣告破产,则该合伙将被解散,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是如此。
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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