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两个债务人之间存在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或者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或者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或者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可能丧失或已经丧失履行能力。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两个债务人之间存在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或者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或者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或者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可能丧失或已经丧失履行能力。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行 使 异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一种权利,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同时履行。但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双方互负的债务需要是平等的,不能有一方特别强调其债务的优先性。其次,两个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最后,一方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另一方才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当事人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需要注意这些限制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存在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异常履行、清偿期届满或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一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履行方债务人可以要求后履行方债务人同时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一种权利,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当事人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需要注意限制条件,如平等的债务、明确拒绝履行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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