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只有明确了哪个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才能使审判权得到落实,使当事人顺利行使诉讼权利。另外,各人民法院明确了自己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防止因管辖不明造成的推诿和争论。
几个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十一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文4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