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决定指定下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这通常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或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机关决定由谁行使管辖权。《行政处罚法》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上一级共同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权发生的条件通常是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为什么会发生管辖权纠纷?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机关职责不清,社会生活管理与公共事务管理相互交叉。因此,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必须相互交叉,权责不清,不可能真正按照职能行使管辖权。其次,由于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不完善,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法律法规的竞合性,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多个行政机关进行管辖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三,由于行政违法案件可能是连续的,连续的,或者涉及多个行政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行政机关,这一共同管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关于谁实施管辖权的谈判失败,也会出现管辖权纠纷。第四,还必须指出,在目前的行政处罚实践中,在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一些部门并不是出于国家利益,而是出于利益驱动。他们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努力管好对自己有利的事,不管对自己不利的事,,加剧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推诿、争夺管辖权的矛盾
对于管辖权争议,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的态度,努力协商解决,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化解矛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必须指出,各行政机关在协商管辖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要以促进行政处罚的实施,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由于对某些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或者确实是制度性问题,无法确定谁对行政处罚案件行使管辖权,应当及时请求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权,以免延误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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