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读者咨询,其在某单位工作了1年零5个月,在单位加班累计共352个小时,单位规定工资5000元以上的不能发放加班费,低于5000元的可发加班费也可补休。读者表示,因单位让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1550元/月的工资,但实际工资不是这个标准。如按加班费给的话,单位是不按实际工资计加班费,而是按1550元的月工资为基数计算。读者问单位此举是否合法
律师表示,读者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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