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如何在房产证上加上母亲的名字?
时间:2023-07-07 14:51:04 1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产证上加儿女名字手续:1、为子女加名,一般需要采用赠与、买卖等方式来办理过户,也就是确定相应的过户方式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才能实现将子女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2、如果采用赠与的方式,也就是将相应房产份额赠与给子女,办理程序是:先进行房产评估;签订房产赠与协议或者合同,将赠与协议提交公证。

为让儿结婚母亲嫁"亲家"

为了儿子能娶到陆某女儿,母亲袁某被迫嫁给路某,孰料陆某的女儿悔婚,儿子的婚没结成,于是袁某将陆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7月20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件,原告袁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的诉请未能得到法院允许。

原告袁某诉称,因其儿子要娶陆某的女儿,自己才与陆某结婚。婚后,双方无感情可言。后因陆某的女儿悔婚,也不返还彩礼,所以自己曾经提出离婚,但陆某不同意。经亲友的劝说,自己勉强与陆某共同生活,但至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坚决要求与陆某离婚。

陆某则辩称与袁某感情较好,袁某是为了与前夫复婚,才提出离婚的。夫妻感情未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和陆某自愿登记结婚,并已共同生活八年,双方应该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袁某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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