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工伤停工留薪待遇工资发放标准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标准:
1、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
2、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3、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
工伤停工留薪待遇如何计算
(一)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护理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也可以采取支付护理费的方式代替护理,护理费可参照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后的50%的标准支付,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由就诊医疗机构确认。
(三)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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