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发布清算公告后,仍处于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在,可以继续经营,但仅限于与清算相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公司发布清算公告后,仍处于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在,可以继续经营,但仅限于与清算相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 算 组 通 知 债 权 人 时 间 限 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清算组在通知债权人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清算组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通知债权人的时间限制;清算组负责人姓名或者名称。对于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债权人,清算组还应当载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地址。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组在通知债权人时需要遵守时间限制,并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如果清算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通知债权人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发布清算公告后,仍处于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在,但仅限于与清算相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或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清算组在通知债权人时应载明清算组成员姓名或名称、地址、通知时间限制、清算组负责人姓名或名称,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债权人还应载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地址。如果清算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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