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证明原件和其扫描件之效力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
仅当涉及到出示真正的原始文件时,该文件的法律地位才会有效。
换言之,复印件、影印件以及数字化扫描件均不能视作实际有效的离职证明。
在法律程序中,离职证明须为纸质形式,且必须加盖有用人单位的清晰红印方具法律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普遍而言,在各种法律事务中及签订各类合同时,均遵循原件优先原则。
也就是说,复制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并不能替代真实的原始文件。
离职证明正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所出具的正式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作出证实的必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全文5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