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屋后,剩余款项的领取方法是什么?
时间:2023-07-19 06:00:27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子被法院拍卖后剩余款项领取如下:

1、拍卖款到达法院指定的账户后,委托人(申请人)即可以领取;

2、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指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名法院执行的案款。案款范围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给付内容如支付赔偿款、违约金、赔偿借款及案款次文所覆盖的。

在银行贷款购房属于抵押款,若违约没能按期偿还,银行可以经过法院起诉,最后法院会拍卖抵押物房产变现以偿还银行的贷款和起诉费用。若是最后的成交价大于贷款金额,会在扣除起诉费用后归还给债务人,如果拍卖变现仍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以主张查封债务人名下的其他资产,再次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剩下的部分。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项怎么处理

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款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请求返还款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一方过错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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