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需前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销售窗口办理发票申请和查验缴销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需要申请发票的纳税人,在当地税务局办理完税务登记后,需前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销售窗口,凭经营项目购买发票。再次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需按上次购买的发票存根到发票销售窗口验旧购新。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纳税人,持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和未使用的普通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销售窗口办理发票查验缴销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销售窗口如何办理停业、注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发票销售窗口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停业、注销申请表》。税务机关在审核通过后,会办理发票停业、注销手续,并核销发票。同时,税务机关也会出具《发票停业、注销证明》。因此,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时,销售窗口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停业、注销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办理相应的停业、注销手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
需要申请发票的纳税人需前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销售窗口办理相关手续,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时,销售窗口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停业、注销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办理相应的停业、注销手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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