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关系矛盾在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显得较为突出,在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任务比过去更为紧迫和重要。工会一切工作都离不开工会干部。工会干部特别是企业工会干部在履职中,势必与企业行政方就各种争议或矛盾进行交涉、协商。特别对企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现象,工会干部有责任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这使得企业工会干部处于矛盾焦点,其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
要从根本上解决之,就必须研究产生问题的复杂原因,采取综合措施。除了完善法律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保护条款,加大违法者对工会干部侵权成本之外,一方面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维权环境,解决工会主席实质由企业行政掌握用人自主权的问题;另一方面应打破工会对企业行政依附关系,重新构建工会制度,发挥上级工会组织在企业维权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护机制。
正本清源:谁对工会主席有用人自主权
作为企业工会主席,具有企业职工和企业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双重身份。根本上讲,职工身份不仅是工会主席身份的基础,更是生存基础。为了生存,他得履行作为员工应履行的职责,遵守企业为员工设定的行为规范、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而工会主席身份,又要求他履行相应职责,对企业为员工设定的行为规范及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中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和监督企业改正。
事实上,工会主席在企业的双重身份,意味着与企业形成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工会关系。这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关系。工会主席作为公司员工,他与企业形成的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作为工会主席,他与企业所形成的关系是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间的工会法律关系。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在实际劳动过程中与企业是隶属关系,是被管理和管理关系。而作为企业工会主席,与企业行政是平等关系,企业对工会主席没有行政管理权,只有平等协商、签订及履行集体合同并接受工会监督义务。工会主席角色决定了他应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这较易引起矛盾,企业很可能使用对员工的管理权了结与工会主席的矛盾和由此引发的纠纷。因此,必须对企业行政管理权加以制衡,才能保证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工会法》就是向工会权利即职工集体劳动权利倾斜的法律,起着对企业权力制衡的作用。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所以,企业若以《劳动法》规定为由解除或终止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时,应首先按《工会法》要求看其是否符合罢免工会干部身份的条件,在工会干部身份没有免除之前,企业无权解除和终止其劳动合同。
制度创新:打破企业工会对行政的依附
工会制度创新。如今,职工与企业日益分化为不同利益主体,特别在非公企业,工会自身先天不足,工会和企业的关系一开始就不对等,既不利于工会主席维护职工权益,也不利于其维护自身权益。对职工而言,成立工会实际意义在于由工会代表职工争取权益,而要实现这一点,工会在财务及人事的独立至关重要。可以从行业性工会、区域性工会角度进行结构性变革,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工会组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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