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随着因特网的成熟和广泛应用,引发了一场全球范围内的信息革命,全球信息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信息型社会正在形成并走向成熟。但是,信息安全所面临的威胁也越来越严峻。网络信息案件时有发生,新型网络犯罪活动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邪教法轮功和民运分子等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因特网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系统在预测、反应、防范和恢复能力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政策法规难以适应网络发展需要,信息立法存在许多空白。最近几年来,结合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和行政法规、规章,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二是法律法规庞杂,其间的协调性和相通性不够。公安、信息产业、邮电、技术监督部门都公布过相关法规,各部门之间缺乏统筹规划。其三、现行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即使是已颁布的专门法(如《专利法》、《统计法》、《档案法》)也没有充分体现国家信息安全的内容。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库保护、数字媒体、数字签名认证等信息空间正常运作所需要的配套法规尚不健全。
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完善信息网络立法。
首先,在信息网络立法规划上,应考虑尽早制定一部《网络信息安全法》之类的基本法,确立信息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国家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在信息安全保障上的职责。从形式上讲,它应当既有原则性规定,又有必要的实体条文。从内容上讲,它必须以积极发展信息网络化为目的,体现加强管理,以达到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目的。第二,在修订现有的有关法律时,也应注意增加涉及信息网络的内容。例如,在修订刑法时,应考虑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活动,增加法人(单位)犯罪、罚金刑、资格刑等内容。第三,在网络基本法出台之前,可以先着手制定某些急需的单行法,研究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例如,可在《电信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电信法。再如,数字签名法、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等等,也应尽早制定,或者包含在电信法中,以逐步减少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障碍。
2、加强信息网络行业自律方面的立法,鼓励行业自律,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排除国内外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和攻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3、认真研究国际动向,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性标准制定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研究信息网络立法与管理的国际动向有三个目的。一是使我们在制定相关国内法及实施管理时,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二是主动参与信息安全标准的制定,这也是一种为我所用。三是由于网络(主要是国际互联网络)传播信息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在打击跨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因网络侵权、网络商务中违约等等跨国民商事纠纷产生时,都需要开展不同程度的国际合作。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