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可以不登记吗
时间:2023-02-23 09:50:47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其中动产质权的设立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在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质物的交付,导致动产质权的设立同时意味着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债务的履行。但是权利质权的设立有时候需要登记。

权利质权的设立依交付或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办理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可以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银行则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

(一)

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方式完成出质有价证券权利凭证的交付。

(二)

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办理完毕出质登记。

二、质权有哪些特征

(一)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二)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三)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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