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是一项传统的会计政策,但在观念上,《企业会计制度》所确立的新的坏帐准备计提方法却树立了一种与传统截然不同的会计观念。
我国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坏帐准备的计提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制度规定的坏账率得到当期坏帐准备余额,如《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该行业企业的坏帐计提率为1%,等等。这些规则对坏帐核算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典型的计划经济色彩,其背后是国家要求会计活动对税收利益的维护更甚于反映经济现实。
坏帐相关问题本质上属于企业对商业风险的管理范畴。不同的企业,债权风险的性质和程度都是不同的,法律上采用整齐划一的坏帐准备计提标准是脱离现实的,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对这一会计思想和核算方法的桎梏的突破是从1998年《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开始的,并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得到彻底的贯彻,树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本来的逻辑。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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