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受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机械公司)诉重庆市××建筑工程队(以下称××工程队)一案。双方签订了一份挖掘机出租合同,但当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诸法院,保管该合同的××机械公司将该合同提交法庭时,发现该合同经塑封保存,合同部分手写字迹有重描迹象,在该合同的空隙处由同一人添加了一些合同条款。双方对合同条款内容发生争议,××工程队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书书面整洁,没有字迹的重描和合同内容的异常添加,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工程队经济合同专用章应当是在改动之前加盖上去的。而××机械公司则辩称,是为了简便起见,经双方同意才直接在原合同上重描和添加的,章是在合同修改后才盖上去的。至此,合同的内容如何这一关键性的案情,只有通过文检鉴定证明盖章与重描、添加字迹的先后顺序才能判定。中院一审时已委托重庆市某较权威的机构鉴定过,结论为:先写字,后盖章。中院一审采信了这个鉴定结论。
××工程队对鉴定结论不服,案件上诉到高院后,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此鉴定结论与案件中其它证据存在一定的矛盾,此案又因××机械公司系港商合资企业,如果判决发生错误,将影响全市的外商投资环境,市里相关部门对此案也极为关注,市人大将其列为督办案件。为慎重起见,合议庭遂决定重新鉴定。经高院司法鉴定技术处文检人员用文检常规方法检验,的确发现存在原鉴定书所说的手写文字上有明显的印泥粘附层,这是明显的先写字后盖章的特征表现,但高院鉴定人员经认真观察,仔细推敲,发现这纸合同与一般文书在保存条件上有重大差异,即它是经过塑封保存的,这引起了鉴定人员的极大注意,会不会是在鉴定时揭开封面时封面塑胶的背面沾附的印泥因为对位不准又转印到手写文字上形成手写文字上有明显的印泥粘附层的先写字,后盖章的假象呢?鉴定人员通过做大量实验,并结合其它特征,最终证实了自己的判断,出具了先盖印,后写字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出具后,该机械公司老总香港人叶某不得不低头承认了自己作了假,并连连称你们的鉴定水平就是高,我在香港通过这种方式篡改合同多起,但均以认定我篡改的合同有效而告终,没想到这次在重庆法院栽了!
事后,《重庆晚报》刊登了一则《私自涂改证据,法院拆穿谎言》的报道,并提请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来投资的外商也并非个个都讲诚实信用,他们也会在经济活动中设下陷阱,我们必须要注意时刻提防。其它新闻媒体也竞相转载。该案的成功鉴定,直接导致了港商合资企业××机械公司的败诉,维护了内地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起重大案件的错判,更重要的是,对于维护和改善投资环境,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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