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开发商将作为业主公摊面积的地下设备层用于车库进行出租、出售,业主陈女士将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分一杯羹。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称,2001年12月3日,她和被告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广顺南大街19号嘉润花园C座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C座地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2003年1月,她入住后发现,二被告将地下一层、二层用于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为400元。
陈女士认为,二被告用于车库收益的部分占用了业主的公摊面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车库出租产生的收益,自2003年1月起至今年9月30日止,按每月400元支付。
法庭上,金致达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表示,C座地下车库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就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车库面积并未被计入陈女士购买的公摊面积之内,合同中约定的属于公摊面积的设备间部分,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地下一、二层车库范围内。该代理人承认,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对于地下车库面积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约定。但业主的公摊面积,是测绘部门根据分摊原则进行测绘得出的,作为开发商他们也无法计算公摊面积。以前,因为分摊面积问题业主和开发商纠纷不少,因此在这方面我们也比较谨慎,并没有超出政府允许的范围。
盛昌鑫鼎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是受金致达公司委托来管理车库。该公司表示,车库是归金致达公司所有,并非业主所有。
上午,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调解未成,该案将于下周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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