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地下车库停车费是否需要支付?
时间:2023-07-03 18:14:49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不需要交停车费。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不过需要经过业委会同意。

业主空置房屋,还要交物业费吗

2014年5月,被告杨某出于投资目的,在新疆昌吉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于2014年12月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

2016年11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庭审中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据负责这起案件审理的法官介绍,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化粪便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从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业主的房屋是否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服务。杨某购买房屋的目的是投资,而物业服务也为杨某的房屋起到了保值的作用,杨某亦是物业服务的受益者。

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杨某当庭支付了拖欠近两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放弃追究违约金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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