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需要亲自签署征地协议?
政府需要与村集体签订征地协议,但不会直接与每个农民签订,一般是与村委会签订。
涉及农户房屋及相关地上物的,应当直接与农户签订拆迁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对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拆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3)对被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产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
因房屋征收需要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要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产权交易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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