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2.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3.户口迁移到广西区外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第二条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设区市人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具体细则。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级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于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5岁计算;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0岁计算。不同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等。《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下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如无基本户,可由人社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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