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承办科室(单位):市(区)就业部门
申请条件:
(一)新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招用本地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的本地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三)招用本地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
(四)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五)经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并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
申请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在用工、就业每满1季度(也可半年或一年申请一次)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创业高校毕业生、小微型企业和创业孵化企业社保补贴,可持以下材料(除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部分)、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医保部分)一式4份外,其他材料一式3份)到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汕头市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部分)和《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医保部分);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所吸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7.银行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材料在用人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缴费的明细账。
(二)申请灵活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申请:
1.就业备案。
(1)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另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汕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2)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社会保险记录的审核。审核应当包括上门查核、向社区公众公示3天等环节。审核完毕,在《汕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同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上进行就业备案登记。经审核的《汕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可作灵活就业证明使用;(3)灵活就业人员应逐月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同时应按季度重新申报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季度期满后未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查实后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解除其就业登记备案;(4)灵活就业人员属失业人员且已登记失业的,进行就业备案时应同时注销其失业登记。
2.递交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贴时,需递交以下资料和证件(除《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4份外,其他材料一式3份):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汕头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缴费的明细账(或证明);
(6)个人在银行开立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存折或个体工商户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本人签名。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缴费的明细账。
程序:
1.备齐资料,提出申请;2.审核资料;3.公示;4.财政部门复核;5.划拨补贴资金。
收费:无
办理时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或《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提出拨款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同级人社部门,再由同级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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