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粤高法[2000]119号
发布日期:2000年09月18日
生效日期:2000年09月18日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河中法立请字第1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属人身伤害赔偿的每件收取人民币一百元,财产损失赔偿部分按争议标的额计算收取.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此复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