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劳动局办事需要准备哪些必须材料
时间:2023-07-06 02:30:15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去劳动局讨工资需要带什么资料

(1)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局通知去医院工伤鉴定需要带什么材料

一、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五、办理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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