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标准及变化
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标准是: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民间借贷纠纷的变化:
(一)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二)提高了债权人的证明标准。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审判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
二、哪些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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