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管理问题的请示函》对试用期定义为使用者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理解,选择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间。许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应或合格,用人单位有考察权和留用决定权,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只有主观认定才能自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说法明显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使用者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公司的工作任务,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
(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条的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
(6)根据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由此可见,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必须具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使用者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不能只凭主观认定擅自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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