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发现可执行财产,法院可以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一、案外人财产被执行完毕的处理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该财产所有权是属于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对案外人的异议予以审查,审查期间应中止执行。若执行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案外人还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诉讼。但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开始恢复执行财产,除非案外人提供确实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二、失信人员名单查不到怎么查
对于生效法律裁判已经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会自动屏蔽,将无法查询到。找不到被执行人信息是判决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案件尚未进行执行程序,也会是执行法院还未将案件录入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与执行法院联系,询问原因。
三、恢复执行会被重新立案吗
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不需要重新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是指原已中止的执行程序的继续,不需要重新立案,也不需要执行的裁定。从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原中止执行的裁定就失去了效力,以前所进行的一切执行活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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