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以“终本”的形式结束之后,法院通常并不会主动寻找执行人。
这里所提到的“终本”,其实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对于那些经查明确实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暂时无法进行合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暂时终止该案件的执行程序。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终本”仅仅是暂时性的终止案件执行,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在“终本”之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诸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然具有效力。
如果申请人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他们有权随时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从而使案件重新回到强制执行的轨道上来。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案件已经“终本”,执行法院仍会每隔六个月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查询。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会依法自行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终本”并非执行案件的最终结局,也绝非对被执行人的纵容。
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其义务之前,法院将始终保持追责的决心和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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