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如为了盗窃而准备钥匙,排除实施犯罪行为的障碍等。应当根据预备的程度、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犯罪预备与着手实施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预备犯罪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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