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要想实现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关键性的条件:
首先,离职的理由必须明确,即劳动者必须是由于除了用人单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引发的原因(也就是指单位合法裁员)而离开当前工作岗位。
例如,如果劳动者是出于个人意愿选择离职,或者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这些情况下的离职就应该被视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前提条件。
其次,离职的时间也有严格的限制,即不能超过六个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在六个月之内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年限得以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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