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工会和企业违反合同,谁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3-07-07 18:21:10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工会主席:仲裁还你尊严——某省首例企业工会主席被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工会主席:仲裁还你尊严

——某省首例企业工会主席被终止劳动合同案

[案例]

杜某和陈某是某公司职工。2001年6月18日杜、陈二人经公司工会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当选为工会主席和宣传委员,同年7月6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市农机局批复同意选举结果,市总工会同时审定公司为合法的工会社团法人,杜为社团法定代表人。杜、陈上任伊始,恰逢公司三名员工的履行劳动合同纠纷案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因举证问题请求工会出面为他们伸张正义,杜、陈二人即以工会名义出具书证材料一份,证实单位改制不规范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中有违规行为。8月10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结果公司败诉。但公司认为杜、陈2人提供虚假证据,属于滥用职权,并决定将工会委员会印章收归行政办公室管理。9月14日,公司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没有工会委员不合理为由,决定“两会”和工会同时改选。10月10日,一届任期不满4个月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改选(改选前并未罢免杜、陈二人的工会主席和委员职务)。选举结果陈仍榜上有名,但公司审定时认为陈涉及出具虚假证明,不具备工会委员任职条件,在上报主管单位的名单中将其名字去掉。11月8日,市总工会副主席、法工部赵部长会同市农委纪委朱书记到公司调查处理,严肃指出工会委员会任期未满即改选取严重违背了工会法,责令立即恢复原工会委员会并开展工作,但并未引起公司重视。12月29日杜、陈二人同时被终止劳动合同。2002年2月27日,他们2人在市总工会调停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辩论中,申诉人的代理人市总工会法工部赵部长力陈杜、陈2人是公司合法的工会主席和委员,杜是具有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二人任期为3年或者5年,任期未满即换届选举为无效行为,任期内被终止劳动合同更是于法无据。被诉人的代理人翟律师则认为换届选举合法有效,其理由是新《工会法》颁布在选举之后,老《工会法》并未规定任期,且申诉人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

未举证),会员大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撤换或罢免他们。申诉人随即否认出具虚假证明一说,认为3名员工请求工会为其权益作事实证明时,工会有权作出实事求是的证明,而罢免或撤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经过紧张激烈的辩论后,仲裁庭进行当庭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一致。仲裁庭经合议后认为:杜、陈二人是2001年7月6日正式任职的合法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和兼职委员,其任期老《工会法》虽无明确规定,但1998年颁布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为3年至5年,新《工会法》又明确规定3年或5年。杜、陈二人任职后并未出现个人严重过失,公司在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未满又未经过罢免程序前提下进行工会委员会改选,其做法明显违背了《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改选取应为无效行为。杜、陈二人的工会主席和委员身份不应因无效的改选而丧失,企业应根据《工会法》规定,将他们的劳动合同延长至任期期满,而不能仅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2001年12月29日)予以终止。

仲裁裁决:

一、撤销公司终止杜、陈二人劳动合同的决定,他们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任期期满;

二、公司恢复杜、陈兼职工会主席和兼职工会委员的职务,并从2002年元月起补发杜、陈的全额工资和福利待遇至安排上岗工作。

[评析]

本案是一起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因终止劳动合同对象身份的特殊性,造成了这起颇有影响的争议案的发生。该案要把握的关键,一是杜、陈二人的工会主席和委员身份是否还存在,二是改选后的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是否合法。要弄清这两个问题,一要看工会委员会改选的条件是否成熟;二是看工会委员会改选的程序是否到位;三要看改选结果是否有效。该案中公司工会任期满3个月不具备换届改选条件,《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主席和委员的任期为3年或5年。杜、陈二人任期未满,如果确有严重过失,则必须先行经过罢免或撤换的法定程序,没有罢免或撤换即改选程序未到位。公司改选工会委员会的理由是董事会、监事会中没有工会委员,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改选本身不合法,改选的结果当然无效,由此可以确认杜、陈二人还是法律认可的公司工会主席和委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是公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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