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从损害赔偿我们可以得知,只有在对方有错误的前提下,才可以要求赔偿的。那么,我们所要讲述的离婚损害赔偿,就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对对方所造成的伤害,在此情况下,另外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补偿的情况。此外,还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双方已经达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对方可以根据过错方的过错,要求过错方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这是对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保护措施。但是,并不是一有过错就可以要赔偿,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条件,下文将予以讲述。
二、什么条件下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这里所说的离婚损害赔偿,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补偿。因此,在要求赔偿的时候,就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的条件:
(一)过错方要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包括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或者以夫妻关系持续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这里的家庭暴力,就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遗弃。一般情况下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不履行,或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具体的认定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划分。
(二)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因为只有在损害结果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赔偿,因此,在损害结果上就要求去搜集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离婚案件的损害赔偿,损害也是很难界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加以分析,看该损害是否到达要求赔偿的程度。
(三)因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要是导致离婚或是损害的直接原因。这样,才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证据链的要求。以上是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的列举,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就必须符合上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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