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3年2月27日《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或2013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例如:钱某为某保险公司职员,某日驾驶摩托车前往某地处理保险理赔事宜。行至某地段驶,前方有两辆运送灰土的卡车会车,由于两辆车车速较快,卡车司机未在会车时刹车,也未尽早发现在路的一侧骑摩托车行驶的钱某,会车过后,卡车司机发现钱某时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沉重的卡车凭借惯性向前冲去,钱某躲避不及,被撞飞至路边的水沟中,经及时抢救,钱某脱离生命危险,但钱某头部和腿部严重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钱某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事故发生时钱某35岁,其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省会城市,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表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人为10000元,钱某可获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10000元/年×20年×二级伤残系数=200000元×二级伤残系数(二级伤残系数一般为90%,即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交通事故处理可予参照)。
河南省2013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一级
城市标准408852.4元
农村标准150498.8元
二级
城市标准367967.16元
农村标准135448.92元
三级
城市标准327081.92元
农村标准120399.04元
四级
城市标准286196.68元
农村标准105349.16元
五级
城市标准245311.44元
农村标准90299.28元
六级
城市标准204426.2元
农村标准75249.4元
七级
城市标准163540.96元
农村标准60199.52元
八级
城市标准122655.72元
农村标准45149.64元
九级
城市标准81770.48元
农村标准30099.76元
十级
城市标准40885.24元
农村标准1504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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