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有:
(一)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六)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免除保证责任是指对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
1、担保人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3、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有哪一些
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对于这两种情形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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