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法律规定,只有无过错的夫妻一方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另外法律还规定,无过错方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
3、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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