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一方涉嫌隐匿、转移共同财产,不能证明其合理使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推定其仍持有该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p>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如果离婚一方隐瞒、转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对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为了占有对方的财产,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和隐匿、转移,出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可以少分或者不可以少分的债务的,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时,不得恶意转移或者故意隐瞒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有上述情形的,一方也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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