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行政赔偿的情况如下:
1、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只是对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
2、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但复议机关还没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受害人对复议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
3、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4、行使职权的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该行为的合法性已不得争议,受害人对于赔偿仍有异议的。
5、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提出赔偿请求,而无意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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