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践中,许多地方遵循“先拆后建”的原则。在大规模拆迁中,由于没有合适的安置方案,使得安置协议不明确,严重降低了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如果您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协议中应明确拟置换房屋的价格、位置、朝向、结构、用途、面积、层数和交付日期。如果发现安置房协议书不够明确,交房日期不够具体,不要轻易签订协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出现长期搬不回去的情况。安置房建设中“豆腐渣工程”多,住房质量无法保证。入住前发现一些裂缝,入住一段时间后又出现一些漏水现象,这让业主感到委屈和愤怒。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必须通过质监、安监、消防、建设、土地、规划等方面的验收,并及时办理房产证
即使房屋交付使用,很多地方也一直拖而不交证明,或明确告知是小产权房或经济适用房,使被拆迁户只有居住权,无所有权,无交易限制,不易居住。由于安置房是国家政策规定的对被拆迁户安置的补偿,通过正规拆迁程序开发建设的安置房今后都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但需要较长的时间。
安置补偿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事项,如何办理房产证需要具体分析。但安置房未按法定程序建设、审批,尚未竣工验收的,不能办理房产证。因此,安置房的选择要慎重。
4。违反约定不交房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曾发生过拆迁方违约导致被拆迁户长达7年不能回迁的案例。好的安置房很远,周转费也弥补不了拆迁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
首先,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注意违约责任,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拆迁人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日期,可以要求通过诉讼方式履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的,或者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因此,该协议的履行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拆迁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无履行能力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追偿损失。第二,强制拆迁法院的诉讼程序是什么(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仍不满意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裁定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裁决有合法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越权、滥用职权等。(2)未经行政机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能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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