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力。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如动产抵押权虽办理了登记,但仍不能对抗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其原因是尊重动产交易习惯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二)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
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主要是为保护信赖登记而做出交易的第三人。登记要具有公信力,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要统一登记机关,实行登记实质审查,并需要建立针对真正权利人的错误登记赔偿制度。
在我国物权登记现状下还不具备赋予登记公信力的条件,应当采用其它制度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但当登记的物权状态与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错误的登记能否发生相当于真实物权存在的效果则是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
二、物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物权登记,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如不动产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物权登记去哪登记
除特殊物外一般物权以占有为形式确定物权,需登记的物权主要是车辆,船舶,航空器,不动产,都有相关的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依申请制作并备存,用以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事项的簿册。其法律意义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第一,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认可和彰显依据。
第二,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真实的推定效力。
第三,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公信意义。物权是绝对权,其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界展示,使社会公众了解抽象权利的具体信息。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