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这是为了让事实更清楚,然后保护更多人的利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事故发生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调解的必然性
交通事故的调解不仅具有现实的可能性,而且还具有调解的必然性:(一)首先,交通事故调解中第三方的存在,使因交通事故而处于对立面的双方之间的矛盾有了缓冲的余地,不至于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利于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正常联系和沟通,进而使当事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具有了可能,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会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也是常有的事,在这时,第三方的存在就具有了必然性,否则事情就只会往两败俱伤的方面发展,这是任何一个当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二)当事人因受交通事故的影响,情绪化较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思考和判断,无法进行理性的思考,表现在交通事故中常提出对方当事人无法接受的要求,以致使协商陷入僵局,这时,就需要有一个各方都信得过的第三方来调和这种关系,帮助当事人正确思考。(三)仲裁和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其周期较长,而且常常会要付上一笔昂贵的诉讼、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这是当事人不愿选择仲裁和诉讼而宁愿选择调解解决又一主要因素。(四)政府为适应建立和谐社会政策目标而大力倡导民事纠纷的调解解决。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交通事故的调解解决具有了必然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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