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所提供内容的改写: 1. 严重侵犯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 因疏忽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陷入困境; 3.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以下是对所提供内容的改写:
1.严重侵犯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因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陷入困境;
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 护 权 变 更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监护权变更是指在监护人无法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一个监护人,以保障孩子的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
监护权变更的条件包括:
1. 监护人无法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 法院认为更换监护人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3. 监护人自愿申请或法院决定更换监护人;
4. 没有其他更适合的监护人。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监护人需要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孩子得到妥善的关爱和照顾。同时,原监护人也有权提出意见或上诉,但无权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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