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因使用煤火产生一氧化碳致人中毒死亡的赔偿纠纷案。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45万余元。
原告张某与徐某是江西来京打工的夫妻俩。他们的女儿于2007年3月被发现死于其在石景山区承租的一间平房里,后经法医鉴定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二原告诉称被告马某出租的房屋内配备有炉子、烟囱等设施,但被告私自改造房屋出租,且未对承租人尽合理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二人女儿的死亡。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2万余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将房屋出租与他人居住使用,应负有保障承租人人身安全的义务。但被告出租房屋时未在房屋内安装风斗,致使出租房屋内的一氧化碳气体不能顺利排出,造成死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此,被告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死者作为成年人,在房屋内生火取暖,应负有检查炉火是否安全之责任,因此其自身应承担一定次要责任。基于此,被告对于死者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自身承担次要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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