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男女双方同居了好几年也没有结婚,而女方年龄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因为怀孕之后就不愿意再做人工流产手术,因为她担心自己如果再不怀孕生子的话,就将失去一个最佳的怀孕生育年龄。而此时她的同居男友却并不愿意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女性迫不得已在没有的情况下生育了子女。而另外一种情形常见的是,如果一位单身的女性和一位有妇之夫发生混外情,往往也怀孕生子,一来是寄希望于孩子会成为他们感情的纽带,二来这位有妇之夫基于传宗接代的想法也愿意自己的子女比较多。但问题是,前面所说的两种情况一旦发生矛盾,感情变质了,那么这个私生子就往往成为悲剧的牺牲品,子女的就会发生争议。一种情况可能是双方都坚持要争夺权,但另外一种更糟糕的情况是,双方互相推卸抚养责任,谁都不愿意抚养这个私生子。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双方关系时已生育子女的,子女的抚养权应当如何确定?但我们认为应当比照《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办理即由哪一方抚养,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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