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应当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里主要考虑到,我国幅员广大,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差异很大,尤其是在农村,不办理登记,而只是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较多,对于这样的结婚,不能一律宣布为非法同居关系而予以解除。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享有继承权;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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