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企业清算审计客户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如有)、外汇登记证及相关外汇业务的核准件(如有)、公司章程、有关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本年度会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前期验资报告、本年注册资本或股权发生变更的验资报告和公证书、银行账户及相应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存货清单、盘点表、固定资产清单(房屋、建筑物的房产证、相关合同、协议、土地使用证)、对外投资的相关文件、资料、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批准文件、借款合同、贷款证(卡)、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无形资产相关专有权、使用权证明资料、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证书、会计报表、企业资产负债清单、政府批准清算的文件、以及根据公司特点应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会计账本、凭证进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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