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如果多处合法固定住所中含有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则该住房不再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四)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七)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九)随迁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与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十)随迁子女,户口不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十一)从2014年9月1日起,对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将予以登记,今后每五年可以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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