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2013年6月,我与一家医药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书上只有人力资源部经理的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公章。2013年12月,公司精减人员,叫我下月起就不用来上班。我以合同期限未到为由与经理据理力争。不料,经理却称劳动合同上没有公司盖章,表明合同还没有生效。请问,经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江西邝律师:《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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