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应履行哪些职责?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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