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到龄未退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琼人劳保[1999]42号各市、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延缓退(离)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审批后,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可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二、对个别达到退(离)休年龄,未按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其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或被批准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后,则不能按琼府办[1994]71号、琼人劳[1995]153号和琼人劳[1994]147号文件规定,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三、工作人员当年11月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延期到次年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不能按琼府[1996]56号第七条规定正常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四、本通知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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